荊楚網(wǎng)(湖北日報網(wǎng))訊(通訊員陳盈)“醫(yī)療費都給了,責任也認定了,怎么還要賠?保險公司干嘛不賠?”近日,建始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。
暑假期間,學車成為許多學生的選擇。17 歲的小向(化名)未通過正規(guī)駕校學習,而是在父親的同意下,使用自家車輛練習駕駛。不料,練習過程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余某受傷,后經(jīng)鑒定構成十級傷殘。交警部門核查后認定,小向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小向的父母主動墊付了醫(yī)療費用,本以為積極承擔救治責任后,事情便能了結。然而,2025年6月,小向一家卻接到法院電話——余某將他們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院,除要求賠償醫(yī)療費差額外,還提出了傷殘賠償金、護理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多項賠償請求。
庭審中,小向一家認為,車輛已購買保險且自身已承擔救治責任,相關賠償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;保險公司則辯稱,車主將車輛交給無證未成年人駕駛,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,即便法院判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,事后也將向肇事方追償。
最終,法院作出判決,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余某的損失,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,由小向的監(jiān)護人承擔賠償責任。同時,保險公司在賠付后,有權依法向責任方追償。
責任為何這樣劃分?針對“墊了醫(yī)療費為何還要賠”“保險公司為何賠償后又能追償”“父母為何必須擔責”等焦點,法官釋法如下:交強險“先賠”是底線,保障傷者權益是核心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213條,只要事故責任在機動車一方,無論駕駛人有無駕照或過錯,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先在責任限額內賠償。這是國家強制保險制度的“兜底”功能,目的是確保傷者能及時獲得基本救治和賠償。因此,保險公司“拒賠”理由不成立。但是,因小向系無證駕駛(嚴重違法),保險公司賠付后,有權依法向肇事者或其監(jiān)護人追償。
未成年人肇事,父母擔責是法定義務。小向事發(fā)時未滿 18 周歲,屬于未成年人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侵權責任編的解釋(一)》第六條規(guī)定,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產(chǎn)生的賠償責任,應由其監(jiān)護人承擔。法律設定監(jiān)護制度,就是要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盡到教育、管理、約束的責任,防止其侵害他人權益。即便監(jiān)護人自身無過錯,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時,監(jiān)護人也需承擔替代責任。
侵權案件賠償項目“范圍廣”。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需根據(jù)事故危害程度確定,具體包括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傷殘賠償金、護理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處理事故的合理交通支出、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傷殘鑒定費等。墊付醫(yī)療費的行為值得肯定,但這并不意味著覆蓋了傷者依法應得的全部賠償。
法官提醒:學車務必年滿 18 周歲,并選擇正規(guī)駕校,在專業(yè)教練指導下,使用教練車在指定場地安全進行。切勿使用私家車“自學”,父母允許甚至提供車輛給孩子“練手”,是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。一旦發(fā)生事故,不僅要面臨經(jīng)濟賠償,孩子還可能因無證駕駛承擔法律責任。僥幸心理不可有,安全紅線不能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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