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漢晚報訊(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昌法宣)20年前,趙女士和丈夫離婚后,約定離婚不離家,還可以繼續(xù)在房子住下去。因為房子被拆遷還建,這對曾經(jīng)的夫婦為了居住權打起了官司。
“房子拆了,還有還建的新房,我也有繼續(xù)住下去的權利?!?0月15日,經(jīng)武漢市武昌區(qū)法院審理,認可了居住權的存在,房子被拆遷后,居住權并未消滅,而是延續(xù)到了可替換的新房上。
2001年,40歲的趙女士和丈夫離婚,約定離婚后兩套房子均歸丈夫,自己可終生居住。2016年,兩套房子被征收。前夫稱,老房子已經(jīng)不存在了,不允許前妻去住新房。今年3月,為了拿回居住權,她只好和前夫打起了官司。
“離婚協(xié)議寫得清清楚楚,兩套房子歸他所有,我只要活著,就可以一直住下去。”趙女士拿出協(xié)議和公證文書,說到這些年的遭遇,她很是激動。2016年,前夫名下的兩套房子被征收,置換成了兩套新房,她住了其中一套。
今年2月,前夫要求她搬出去,兩人吵得不歡而散。為逼她離開,前夫往門鎖里注膠水、拆除電表,做了很多荒唐事。
今年1月,民法典生效,新增了居住權的內容,明確提出,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法庭上,趙女士的前夫認為,協(xié)議離婚時,雖然約定了居住權,但是并沒有登記,居住權并未生效。他說:“就算約定她可以住,房子早就被拆遷了,權利也跟著沒有了?!?/p>
趙女士則聲稱,離婚時法律上還沒有“居住權”,也沒有就居住權進行規(guī)范,雙方不可能就該居住權進行登記,但是離婚協(xié)議做了公證,并不妨礙自己行使居住權。
究竟該如何認定?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本案系居住權糾紛,可適用民法典的規(guī)定,同時需考慮當事人在約定居住權時的合理預期。關于居住權的約定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
按照民法典規(guī)定,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,居住權消滅。本案不存在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情形,故居住權并不當然消滅。房子被拆遷后,居住權并未消滅,而是延續(xù)到了可替換的新房之上。據(jù)此,法院支持了趙女士的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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